前车之鉴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例
2019-11-01 来源:上海海事法院

当货运代理企业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委托人的货物成立间接占有,对委托人的货物仍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和控制力,应认定为构成“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符合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法定要件。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办订舱、拖车、报关、报检等货运代理事项并代缴相关费用;若被告未确认费用或确认后未依约支付款项,原告有权留置被告委托办理业务的相关单证和货物;若被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变卖、处理已留置单据或货物。协议签订后,被告曾确认业务中未付款项金额,并向原告出具了《付款保函》,确认欠付费用金额和付款期限。

 

数月后,原告再次接受被告委托,办理一批货物的进口货代事务,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以及报关单载明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都是被告。原告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后,将货物存放在案外人的仓库中。因被告欠付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费用后才安排提货及送货,但被告未予理会。原告遂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讨欠款,并通知被告留置了上述进口货物。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相关货运代理费、堆存费并确认原告有权留置上述进口货物,并有权依法变卖该提单项下货物优先用于偿还被告欠付原告的费用。被告辩称货物堆存在他人仓库,原告没有留置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原告根据被告的委托,提供了货运代理服务,被告亦确认费用,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被告欠付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原告是否有权留置货物的问题,原告受托事项包括清关及内陆运输,对该批货物具有内陆运输和保管义务,系合法占有。该批货物为被告所有,报关价格与当时被告对原告所负的到期债务数额相当,且原告至今仍间接占有该批货物,不影响留置权效力。综上,判决确认原告对该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留置权。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后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是我院受理的涉长三角海商纠纷中数量最多的一类,其中货运代理人因委托人欠付费用而留置货物产生的纠纷较为常见。本案案例是货运代理人合法行使留置权的典型示例。货运代理人在经营中面临委托人拖欠费用的情形时,若以留置委托人的货物作为救济手段,需要符合较为严格的条件。除需要注意留置货物价格与到期债权数额相当、留置后应给予合法债务履行期间并妥善保管货物外,还应注意合法占有委托人动产的形式,间接占有也可以成立留置权。

 

编辑者:上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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